追尾全责理赔案例

     追尾全责理赔案例

     北京市某税务局切诺基吉普车于1998年1月29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18万元_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_并购买了附加盗抢险、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乘客责任险和驾驶员意外险_共交纳保费4600元.1998年3月21日驾驶员郑某驾车行至海淀区玉泉山附近时_由于处理不当_与前方130卡车追尾相撞_吉普车前部损坏_130货车无损.经交通队当场认定_北京切诺基负事故全责.

     少根据保险条款规定_被保险车辆切诺基18万元_同时购买了附加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_保险有效期至1999年1月28日.因此_保险公司应该对此次事故进行保险赔偿.

     事故发生后_驾驶员郑某于3月22日到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_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查勘了被损车辆后_拍下了车辆照片_并在查勘登记书中填写了下述结论:”98. 3. 21上午行至玉泉山香山环岛附近_与一辆北京130车追尾_责任自负_对方无损失.”切诺基车进厂维修. 驾驶员郑某于5月30日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_出示了保险单证、出险通知书_修理厂出具的修理发票及明细表_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调解书等材料.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某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⑥医疗诊断书及医疗费、住院费支次凭证;⑥交通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_各项费用总计:11526.56元

     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_该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_因此_全额支付了上述保险赔偿_此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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