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挂车致他人受损该怎么办?

简介

1999年8月30日_浙江省县吴某_驾驶东风牌单轴挂车从斗蒋坞家门口倒车上公路驶往南路.该车存平安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当其车倒车到南路至斗蒋坞公路弯路口时_与从斗蒋坞驶往南路的幸福125型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_该摩托车由蒋某驾驶_其后座乘带其子.事故造成蒋某重伤_及摩托车损坏.

交通部门裁定:吴某驾驶车辆在急转弯路段倒车_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在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辆倒车时_须查明车后情况_确定安全后_方准倒车”之规定_应负主要责任.

蒋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弯道时_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载人_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时_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1)通过胡同(里弄)、铁路道口、急转弯、急窄路、窄桥、隧道时”及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负载不满12岁的儿童”之规定_应负次要责任.

分析

保单上注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_但没有具体说明主车和挂车分别的保险金额.该起事故责任由挂车引起_只根据保单无法确知到底是主车和挂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总和为20万元_还是分别是20万元.因此在保险公司内部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lO万元为挂车的保险金额_因为在附件中有特别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主挂车各为10万元.”

(2)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20万元为保险金额.

第二种意见比较合理.根据当时适用的《机动车险计算条款》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_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_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因此_由挂车引起的该起保险事故应给予赔偿_且以20万元为保险金额_法院裁定吴某承担75%的责任_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_应该以此为基础确定赔偿金额.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_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_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_附件中所载约定虽明确了挂车的保险金额_但不利于被保险人_不具有法律效力.

结论

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蒋某和摩托车受损数额 75% (1 15%).为避免此类纠纷_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上明确载明各项特别约定_不要产生意思的分歧_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理赔困难.

汽车保险

购买车险和车险理赔时都该了解的知识

2015-1-23 15:38:24

汽车保险

风吹树倒砸车子怎样达成理赔?

2015-1-23 15:38:28

User center
Cart
优惠劵
Checkin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