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通知

【发布文号】 财工字 1997 59号

【等 级】 部门规章

【发布机关】 财政部 交通部

【发布时间】 1997-01-01 00:00:00.0

【生效时间】 1997-07-01 00:00:00.0

关于颁发《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

》,并结合高速公路公司的特点,特制定《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现予颁发,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www.ttkaiche.com

附件:

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目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资金筹集
  • 第三章 流动资产
  • 第四章 固定资产
  •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 第六章 对外投资
  •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高速公路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高

速公路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高速公路(含独立的

大桥和隧道)经营(含建设)的公司。从事除高速公路以外公路经营活动的公司也适用

本办法。

公司所属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参照相应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

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并根据税务机

关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登记。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

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

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

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高速公路项目的评估、概预算审查、招标、评标

、经济合同的拟定,以及竣工验收、编制决算等全过程的管理和公司经营决策;负责资

金的筹集、调动和使用;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设立公司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的注册资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资

本金。政府部门拨入公司的公路建设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政府

部门专项用于公路建设的资金,对于通过投资机构投入公司的,作为公司的法人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公司形成的资

本金。

第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

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公

司投资。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资本金可以一次筹集,也可以分期筹集。分期筹集是指根据工程进度以及对资金的

需求,并按投资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时限分期筹足,其中,第一次投资者出资不得

低于其应出资额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公

路经营权)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

有关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公路经营权进行投资的,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经合格的国

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后投入。

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

司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

(包括股票溢价);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

帐面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一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其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

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

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

付款等。

第十三条 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

务费用,但在经营期间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

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计入购建资

产的价值。

公司应当按期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

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行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存货是指公司在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备或投资者投入的

物资,包括各种材料(如沥青、钢材、水泥、沙石)、结构件、周转材料、库存设备等。

第十八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

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

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

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公司,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

独核算。

第十九条 公司领用或者发出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

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 公司领用的周转材料,采用一次、分期、分次、定额等方法摊销。

第二十一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冲减工程成本。盘亏、毁

损、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属于一般损失部分,

计入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

入工程成本。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和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

、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

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涵洞

、隧道、防护工程等。

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

通讯设备:包括数据传输设备、业务电话系统、指令电话系统、紧急电话系统、电

缆光缆外线路系统等。

监控设备:包括外场设备、控制中心设备等。

收费设施:包括中心设备、收费站设备、车道设备等。

机械设备:包括清扫车、压路机、洒水车、摊铺机、路缘机等。

车辆:包括巡逻车、生产用车、拖车、工程抢险车等。

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站房屋、管理控制中心房屋、道班房、车库

、油库等。

其他;包括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按使用性质可划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

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1.购入的,按照采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1)出包工程,应根据出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计价。

A.在计量支付方式下,公司根据验收工程的数量乘以承包单价分期支付工程价款

,并计算各分段、分项工程的建筑安装成本,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时,将各项待摊费

用摊入各分段、分项工程成本,然后汇总各分段、分项工程成本,即为该工程的工程成

本。工程完工后,将工程的工程成本中属于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资产价值。

B.在大包干支付方式下,公司应在对承包商最终支付时(或确定了最终支付额时

),根据承包同和承包商送交的施工单位竣工决算报告确定各分项工程成本,摊入公司

的各项待摊费用,计算出该工程成本。工程完工后,将工程的工程成本中属于固定资产

部分转入固定资产价值。

在上述二种方式下,公司应对竣工决算报告以及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进行认真审

核并据以逐一分类计价。

(2)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以及所

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3.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4.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

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

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6.盘盈的,按照同类设备的重置安全价值计价。

7.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

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

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属于公路经营项目的,计

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六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

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交付使用资产。其中,属固定资产的,应

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公路及构筑物,安全、通讯、监控、收

费、机械设施,车辆,房屋及建筑物,仪器仪表,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融资租入和以

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

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公路及构筑物,可

以采用工作量法。对通讯、收费、监控设施,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件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车流量由公司根据附件一

中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

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

,由公司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公路及构筑物不预计残值。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按照车流量计算)如下:

原值

单位车流量折旧额=------------

总车流量

月折旧额=月实际车流量×单位车流量折旧额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

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

由公司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计算公式,按月计提

。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

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

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其他固定

资产净损失计入公司营业外支出,不得再补提折旧。

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

、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

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

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冲减或计入工程成本。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

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对属于公路建设

项目的,应冲减工程成本。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

、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应计入

工程成本。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公路经营

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

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公司为修建高速公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

时,以支付的出让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价。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除公司合并外,商誉不得

作价入帐。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分别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

与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公司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

或者公司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

0年的期限确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

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

公司为还贷或建设新的公路而转让公路经营权时,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

评估立项,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国家有

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向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根据转让期限分期转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八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

、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

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净支出等。

开办费从公司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工程成本或

通行养护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入诉讼中

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

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

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或下属子公司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

他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

他投资。

公司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

位投资。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

值计价。

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

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

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

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

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

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

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

产中年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公

司的长期投资,并在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付息,计入投资收益,期末应将

投资收益转入本年利润。

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建设公路期间发生的与建设公路有关的支出,应计入工程成本

,并分别计入下列项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指公司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但不包括被安

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设备投资:指公司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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