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限额及责任限额

   一、交强险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_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_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_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3、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_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_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如果你有责任的话_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意外伤害11万_意外医疗1万_财产损失2千

   无责的话_最高赔偿限额:意外伤害1.1万_意外医疗1000_财产损失100

   交强险的赔付主要是针对对人体伤害的赔付.

   二、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_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_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1、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2、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3、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3、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4、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5、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6、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_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_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_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_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_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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