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解析温州平安保险交强险

醉驾致人死亡 平安财险拒绝赔付被告上法庭

 多地法院判决“醉驾也要赔”

记者了解到_近年来_全国多起“交强险拒赔醉驾”诉讼中_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昆明中院、江苏省射阳县法院、江阴市法院等在多个类似案件中_均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其中_昆明中院早在2007年的一份判决中就指出: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_即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_只要是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_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_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_南京市河东区法院在一起类似案例中认为_保险条例免除的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_而未免除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2011年1月_江苏省高院通过一份《讨论纪要》_更是在全国首次以省高院《讨论纪要》的形式_对“交强险拒赔醉驾受害人”案旗帜鲜明地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醉驾致人死亡_保险公司拒赔_因为“醉驾是违法行为_不能鼓励醉驾!”还因为全国通用的交强险条款也有规定:“醉驾只垫付抢救费_不负责财产损失.”而这两个理由似乎越来越站不住脚.学者说_交强险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受害人_打击醉驾_更多的应从刑事上处罚.司法实践中_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醉驾也要赔”.

是否赔了就真的是鼓励醉驾?.而随着我国“醉驾入刑”的实施_醉驾保险索赔是否会越来越难?.

 案件  醉驾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

去年7月1日下午_何某驾驶着一辆“大众波罗”轿车_和几名朋友到个旧某饭店用餐后_又到酒吧娱乐.次日凌晨零时10分许_何某又驾驶着这辆轿车_载着朋友行至个旧市某路段时_因超速行驶_车辆右侧撞击过路的樊某_造成樊某死亡.后“大众波罗”又与路边停放的一辆微型车碰撞_造成车上的吴某受伤.事发后_交警经现场勘查_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_认定何某负全责_行人樊某无责任.何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

樊某死亡后发生了各类费用共计306851元.因肇事车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下称“交强险”)_该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_死者家属遂向该保险公司申请赔偿_但这一申请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_在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_明确约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其中第九条规定: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_保险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_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_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情形_包括了驾驶人醉酒.因该案中何某属于“醉酒驾驶”_故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告保险公司 一审胜诉二审败诉

无奈之下_死者樊某的家属将平安保险告上了法庭.个旧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_并于去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平安保险赔偿樊某家属11万元.法院认为_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驾驶人酒后发生交通事故_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义务_保险条款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具法律效力.”因此_平安保险应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_平安保险不服_上诉至红河中院.今年1月27日_红河中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终审判决:撤销个旧法院一审判决_驳回樊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醉驾不赔”是对保险条例的“偷梁换柱”?.

“何某坐牢了_家里又没有赔偿能力_保险公司该赔的时候不赔_难道让我们的亲人白白死去?.!”拿到终审判决_死者家属心情激愤.今年初_他们委托了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_向云南省高院和红河州中院申诉_申请再审.张宏雷告诉记者_保险公司用来作“挡箭牌”的就是由中国保监会批复备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全国各保险公司使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_这是目前全国保险公司通行的“酒醉驾车肇事_交强险一律不赔”的依据.

“这看起来似乎有理有据_却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张宏雷说_该条款的上位规定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_而该条例规定_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_发生道路交通事故_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_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例》要求交强险必须赔偿醉驾车祸受害人的“人身损失”_简单说_我国法律要求交强险对于醉驾肇事以“赔人不赔物”为原则_而在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交强险条款》中_“赔人不赔物”被偷梁换柱成了“醉驾一律不赔”.

10月10日_家属收到了红河中院的书面回复.该院表示_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_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的精神_对《交强险条例》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_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_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_对于财产损失等其他损失_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此_判决平安保险不承担交强险责任是正确的.

 讨论  赔了就是鼓励醉驾?.

记者了解到_红河中院所依据的“最高法相关文件的精神”_其实是最高法在2009年作出的一份批复.大致内容为:对《保险条例》“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醉驾情形的免赔范围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_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而近年来_该批示广受司法界的质疑.

“这个批复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宗旨.”一名律师在网上发帖表示_交强险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设立的_具有公益性、救助性.当交通事故发生时_受害人既无责任_亦无妨范_是无辜的.如果在交通事故责任人无能力赔付的情况下_受害人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有人认为_醉酒肇事保险公司不应赔偿_否则就是鼓励醉酒驾车.“交强险具有公益性_但这种公益性是建立在依法遵章的前提下_而不是怂恿和支持驾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_给社会和人民造成不安定因素为代价.”

对此_张宏雷表示:“司机闯红灯肇事_保险公司应予赔偿_对此任何人不会有异议.但闯红灯不也是违法吗?.有人会说_闯红灯肇事和醉酒肇事性质不同_闯红灯肇事是过失肇事而醉酒是故意_但二者对受害人来说并无本质区别.被闯红灯的司机撞伤_保险公司给予赔偿_而被醉酒的司机撞伤_保险公司就不予赔偿?.这对于死伤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很多学者也表示_对于醉驾等犯罪行为_应该从刑事上从重处罚_而保险赔偿这一块_受害人的利益应得到充分保护.

 醉驾入刑后_保险拒赔的依据更充分?.

随着我国“醉驾入刑”的实施_法律打击醉驾等违法驾车行为的力度加大.有人认为_这会让保险拒赔的法律依据更充分.记者从一位保险业人士处了解到_“醉驾入刑”实施后_醉驾明确成为违法行为_为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免责提供了充分依据.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司法解释的规定_从保险合同角度可认为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_保险公司或可依据免责条款中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拒绝赔付.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发生的案件_恐怕连抢救费的垫付也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对此_也有学者不以为然:“醉驾就是故意制造事故?.这样的逻辑还有待论证.”张宏雷也表示_国家建立交强险制度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_对伤者而言_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_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_更有保障_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因此_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_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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